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助(园区奖励类)
【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键词】
园区
【申报条件】
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低碳示范园区,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奖励。
【支持力度】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在深圳市注册的服务于坪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金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企业,或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社区连锁超市,或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的商贸便利网点和公共食堂,可不受注册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辖区内企业转移剩余产能,在我区对口帮扶共建地区设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可不受注册地、纳税地限制。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4.申报项目实施地为坪山区,且已实施完成,从项目实施完成验收之日起至提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之日止不超过 3 年时间。5.申报工业企业的单位产值能耗符合坪山区各行业单位产值的指标要求(标准详见附件一)。6.区政府及经济发展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条件。7.相关政府部门责令整改后完成的项目不予资助。(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助项目申请表》及电子版;(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盖公章,验原件,收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五)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加盖公章);(六)年度累计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七)工业企业申报专项资助项目需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上一年度财务状况表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及综合能源消费量表等单位产值能耗的证明资料。(八〕申请奖励类第二款还需提供: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证明文件;
【项目来源】
深圳市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扶持细则http://www.szpsq.gov.cn/psjjhkjcjj/gkmlpt/content/7/7968/post_7968704.html#1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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