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条件
1.申报主体为宝安区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且注册地在宝安区(企业自有园区的除外);
2.疫情期间,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开展人员排查、信息登记、隔离人员服务、区域清洁消杀等疫情联防联控服务工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补贴:因防控措施不到位,被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园区管理负责人因防控不力被处以治安处罚;不配合社区落实工作场所隔离、人员排查措施;项目防控工作存在不足被街道办、社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约谈、警告、通报批评且拒不整改;因防控不足造成项目失管、失控或引发园区内职工群访现象的。
二、申报对象
宝安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产业园区,包括:生产制造厂房、研发用房及配套设施(宿舍、商业)等。
三、补贴标准
1.以园区建筑面积为准,按照 0.5 元/㎡/月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个月的资金补贴。
2.补贴面积为园区的建筑面积,以园区的物业产权证明为准(无物业产权证明的,以所在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核准数为准)。
来源于宝安区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