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园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贴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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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条件  

1.申报主体为宝安区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且注册地在宝安区(企业自有园区的除外);

2.疫情期间,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开展人员排查、信息登记、隔离人员服务、区域清洁消杀等疫情联防联控服务工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补贴:因防控措施不到位,被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园区管理负责人因防控不力被处以治安处罚;不配合社区落实工作场所隔离、人员排查措施;项目防控工作存在不足被街道办、社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约谈、警告、通报批评且拒不整改;因防控不足造成项目失管、失控或引发园区内职工群访现象的。

二、申报对象

宝安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产业园区,包括:生产制造厂房、研发用房及配套设施(宿舍、商业)等。

三、补贴标准

1.以园区建筑面积为准,按照 0.5 元/㎡/月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个月的资金补贴。

2.补贴面积为园区的建筑面积,以园区的物业产权证明为准(无物业产权证明的,以所在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核准数为准)。

来源于宝安区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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