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产园联盟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粤港澳大湾区产园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粤港澳大湾区产园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产业、空间载体、投资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从事产业空间公共政策管理,投资、开发、运营产业空间的企业,推动产业、行业发展的商协会,企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以及在产园领域有影响力、为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组成。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为目的,以资源整合为手段,提升自我发展竞争力为目标,共建、共享、共赢的新型的非法人组织、非社会团体,是个开放合作组织系统。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引导产业布局,助力对接产业链资源,优化产业空间发展。提升粤港澳大湾区产业空间的运营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链和产业生态圈的建设,维护盟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复制粤港澳大湾区产业与空间产业发展经验在全国推广。
第二章 盟 员
第四条 包括自然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产业空间的开发、运营机构及相关科创研究机构、投资创新创业和投资产业的专业机构,各商、协会等社团法人,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联盟大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首届联盟大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联盟一届五年。
联盟大会设立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联盟大会会议选举产生。采取轮值理事长专项责任制,每年安排若干名副理事长作为轮值理事长。轮值理事长是该联盟的核心成员,分别负责各专业委员会,以各专业委员会为抓手开展工作。
第六条 联盟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集中讨论联盟需要开展的具体工作,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按照民主原则进行讨论和决策。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全权处理联盟的日常相关事宜。
第七条 联盟大会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置(常务)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轮值理事长各推荐一人,协助轮值理事长和秘书长工作。秘书长或经秘书长受托的常务副秘书长向联盟大会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联盟大会轮值理事长及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九条 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委员会,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利益分配方式、相关规则由联盟大会决定。
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人选由委员会推荐,提交盟员大会审议批准,在秘书处备案,每届主任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条 各委员会在轮值理事长的领导下,在轮值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委员会的组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各盟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前5年免);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理事长、轮值理事长、秘书长单位、盟员、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同时联盟委托运营单位秘书长单位开具联盟专用账户,用于收取联盟会费、承接政府项目、开展联盟项目活动并收取相关费用,并按照理事会决定的利益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联盟具体委托运营机构为秘书长单位深圳市创新企业育成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创始代表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秘书处。
粤港澳大湾区产园联盟(筹备会)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