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工业园、低碳产业示范园区、绿色建筑项目奖励
【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局
【关键词】
园区
【申报条件】
(一)生态工业园。对获得国家生态工业园称号和省、市级相关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二)低碳产业示范园区。对被评为市、宝安区低碳产业示范园区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三)绿色建筑项目。对获得国家一星、二星和三星绿色建筑运营认证的单位或获得深圳市铜级与银级、金级和铂金级绿色建筑运营认证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支持力度】
获得国家和省、市级相关称号
【申报材料】
申报指南待发布
【项目来源】
关于印发《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www.baoan.gov.cn/xxgk/fgk/qfbwj/content/post_3473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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