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主管部门】
科技创新局
【关键词】
孵化器
【申报条件】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运营情况、服务投入、入孵企业情况进行评分分档,分三年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0万、200万、100万的奖励;2.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20万的奖励。
【支持力度】
(一)在光明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企业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75%;  (三)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有效租赁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3家;  (五)孵化器由专业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运营,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含);  (六)孵化器已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七)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3家以上(含);  (八)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融资风投、人力资源等服务的能力。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3.申请进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4.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标准(至少满足以下一条):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含);3.2年内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含);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申报材料】
 (一)《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孵化器运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孵化器运营单位上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四)孵化器运营单位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孵化器运营单位专职人员名单;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基本情况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签约科技服务机构清单及合同(复印件);  (八)孵化器为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地产证书(复印件);孵化器为非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九)毕业企业相关资料;  (十)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项目来源】
http://apps.szgm.gov.cn/szgm/132104/kjcx/252751/1379608/index.html
  • 在线咨询

  • 微信咨询

  • 电话咨询

    电话 86535846
  • 邮件咨询

请选择客服进行聊天

  • 微信咨询

    长按,识别二维码
点击电话进行一键拨打
点击邮箱进行一键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