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力度】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加速器部分成立并实际运营 2 年或以上;(二)加速器内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龙华区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加速器专职管理人员 10 人上;(四)加速器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且自申报之日起可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 5 年以上,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无纠纷;(五)入驻注册地为龙华区的科技型企业 30 家以上,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0 家以上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20 家以上,入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值达到 5 亿元以上;(六)加速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并有 5 家以上入驻企业获得投融资;(七)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 6 家以上;(八)入驻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授权 20 件以上;(九)原则上每年新增认定不超过 2 家。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科技企业加速体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加速器的模式介绍及运营情况总结、科技企业加速制度、加速器(包括有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加速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服务机构)签署的为入驻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二)入驻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入驻企业清单,与加速器签署的加速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加盖入驻科技型企业公章的入驻科技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简介,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等证明材料;(三)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并提供资金使用的 5 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