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力度】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和实际办公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孵化器部分成立并实际运营 1 年或以上;(二)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 6 人以上,能够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具有创业导师 3名以上;(四)孵化器建筑面积在 4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占比 2/3 以上,且自申报之日起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 5 年以上,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无纠纷;(五)在孵注册地为龙华区的科技型企业 20 家以上;(六)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并有 2 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七)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 4 家以上;(八)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在孵企业成立时间 5 年以下,企业入孵时限 36 个月以下;(九)孵化器中 30%以上的在孵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十)申报日前 2 年内累计毕业企业 3 家以上。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获得国家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万元;3.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