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力度】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孵化载体应属于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科技企业加速器;(四)上年度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考核未被评为不合格(D 类),且申报之日未被取消孵化载体资格; (五)上级扶持经费已到账,且上级扶持经费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 2 年内,但在《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的第 1 年,其上级扶持经费实际到账时间可在《实施细则(修订)》印发之日前 5 年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批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