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力度】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至少2名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2.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3.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已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或租用属于街道、社区集体物业产权的场地;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4.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5.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7.由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龙岗区户籍居民创办的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15%;8.对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毕业年度内或在毕业5年内创办的初创企业,有具体明确的优惠措施。 位于龙岗区内的高校、中专、技工院校创办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可以参加示范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评选: (一)当年度考核合格; (二)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三)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60%,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年均不少于20户; (四)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创业实体达到一定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