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
【关键词】
产业园
【申报条件】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过定期监测、绩效评价、实地核查等方式,在批准创建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组织开展产业园评价认定工作。中央财政通过奖补方式,对批准创建和通过评价认定的产业园,按不同情形予以适当支持。 (一)对2018年批准创建但尚未通过评价认定的13个国家产业园,2020年底前再组织一次评价认定,认定后安排其余奖补资金。届时未通过将取消创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二)对2019年及以后批准创建的国家产业园,分3次安排奖补资金。批准创建后安排30%,通过中期评估后安排30%,通过评价认定后下达剩余奖补资金。中期评估工作在批准创建后的第二年开展。 (三)对纳入国家产业园创建管理体系的省级产业园,通过评价认定后给予适当奖补。 (四)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创新方式的原则,重点用于产业园联农带农增收、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延伸产业链、促进主导产业升级。鼓励产业园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渠道,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建设产业园。
【支持力度】
(一)申请创建的产业园,原则上不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批准建设的产业园主导产业相同。 (二)申请创建的产业园,经过两年左右的创建,应达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绩效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19〕51号)规定的认定条件。经评估与认定条件差距较大的,不得申请。 (三)各地要统筹考虑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建设。申请创建的产业园,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已批准建设的和2020年拟申请的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项目区域,原则上不能重叠。 (四)近两年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省级及以上环保、农业农村或食品安全等部门通报的县市,不得申请。
【申报材料】
(一)申报创建的国家产业园名单、创建方案、经县级政府审批的建设规划和产业园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二)本省产业园建设工作总结,包括省市县产业园建设情况、政策支持情况、2017—2020年省级财政自有资金支持产业园建设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附相关资金拨付文件,如不属实,将取消产业园创建资格。 (三)请有关省份组织2018年批准创建的21个产业园,按照中央财政奖补资金1亿元规模调整完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经省级农财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备案。方案不需调整的可不报。
【项目来源】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http://www.moa.gov.cn/xw/zxfb/202003/t20200306_63383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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