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力度】
1.已被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或中央驻粤、省直部门(单位)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发展前景良好。2.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3年以上(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学校名义申报,学校须明确创业孵化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场地)。3.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60亩;属非自有物业的,须保证对物业拥有5年以上自主支配权。4.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聘任的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5.在孵创业实体30户以上,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60%以上;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6.在孵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2)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孵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放宽最长1年。 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创新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青年、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以上群体简称重点群体)入驻基地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7.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8.创业孵化基地位于粤东西北地区、纯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免租金)或基地入驻的在孵创业实体中有70%以上属于重点群体创业者,基本条件中“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和“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数”这两项指标数可降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