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力度】
本办法所称的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是指市级财政资金对在本市行政 区域内办理商事登记及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后,经营期限未满24个月,在政府主导建设或资助的各类产业园、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平台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新设立机构)给予的租金补贴。新设立机构申请场租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并依法纳税;(二)经营项目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人力资源服务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50%(含50%)以上;(三)已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场地租赁合同;(四)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五)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六)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七)未享受本市其他办公场租补贴或减免扶持政策。 本办法所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减免,是指市级政府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标准,经批准已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入园机构)给予的场租减免。 入园机构申请场租减免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二)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三)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四)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五)达到产业园年度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