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集中受理运营补贴申请,并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产业园建设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得等次后1年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首次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提出申请,并且提供如下材料:1.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补贴申请表;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3.国家、省或者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4.项目资金使用计划;5.非首次申请的,需提供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对于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的补正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拟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并且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