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
【主管部门】
商务局
【关键词】
平台
【申报条件】
对世界500强、中国互联网100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近三年获得10亿元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上市融资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参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深府规[2017]7号)总部企业相关规定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在深圳设立结算中心,并在我市交易结算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给予综合支持,支持其在深圳市做大做强。
【支持力度】
申请单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必须是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
【申报材料】
申请指南待发布
【项目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http://www.sz.gov.cn/hdjl/zjdc/content/post_1360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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