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力度】
(一)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导向和发展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 (二)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园区场地属于自有物业的,应产权清晰;属于租赁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自认定申请材料提交之日至租赁合同到期之日)。 (三)以文化产业为主业态,具有鲜明的产业定位和特色。入驻文化企业10家以上,已入驻文化企业、名人工作室、社会组织数量占园区入驻单位总数的60%以上或文化产业单位场地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且已入驻文化企业运营收入占全部入驻企业运营收入的60%以上;园区招商率完成80%以上。 (四)区级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具有管理有序的运营团队和科学有效的运营机制,能够推动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可持续发展。 (五)建立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代理、品牌推广、融资等园区公共服务。 (六)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硬件环境保障,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七)取得市或区发改部门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