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影视后期制作基地认定
【主管部门】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关键词】
基地
【申报条件】
 (一)鼓励影视拍摄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影视拍摄基地,给予其认定前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总额(土建及物业购置费除外)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扶持(已经享受社区转型发展、创新产业园和星级园区等扶持政策的项目除外)。   (二)对入驻经认定的影视拍摄基地且租赁合同期为3年及以上的文化企业,按照第八条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三)鼓励影视企业在我区取景拍摄。对在我区经认定的影视拍摄基地内租赁取景场地、影棚、器材、道具、服装以及剧组办公室拍摄且在近两年内播映的原创影视作品的区内影视企业,待电影作品全国公映、电视作品在省级及以上卫星频道播出、网络影视作品分成收益超过300万元后,按照每部作品租赁费用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其拍摄补贴;租赁方为区外影视企业的,则按照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区内拍摄基地扶持。
【支持力度】
基本条件:  (一)申请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期不少于5年;属合作、委托等形式运营的,要求合作或委托运营合同期不少于5年。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主导产业属于文化产业领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对本区文化产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运营主体须守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开发单位或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龙岗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或经龙岗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机构,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五)有健全的专业管理服务团队,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满足空间运营需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六)文化产业集聚空间必须开业运营满一年后才能申请相关认定,开业运营时间以空间建成后第一家企业(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科研院所,下同)或第一位人才签约进驻时间为准。认定影视拍摄基地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七)影视拍摄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八)基地应拥有专业影棚、置景车间、道具库、化妆间、服装间、影视器材租赁机构、剧组饭堂和剧组公寓等影视拍摄所必备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专业影棚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剧组公寓数量不少于100间(套)。  (九)基地应入驻文化企业不少于10家,文化企业租用面积占基地总办公面积不少于50%。  (十)基地每年进驻拍摄剧组(仅限电视剧、网剧、院线电影和网络电影剧组)不少于20个。  (十一)基地需有相对独立的建筑空间和明确范围,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形态、产业业态、周边环境相和谐。
【申报材料】
申请指南待发布
【项目来源】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龙岗区文化产业集聚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lg.gov.cn/xxgk/zwgk/flfg/lgqzcwj/content/post_6954857.html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www.lg.gov.cn/lglcjdb/gkmlpt/content/7/7092/post_7092990.html#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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