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鼓励影视拍摄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影视拍摄基地,给予其认定前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总额(土建及物业购置费除外)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扶持(已经享受社区转型发展、创新产业园和星级园区等扶持政策的项目除外)。 (二)对入驻经认定的影视拍摄基地且租赁合同期为3年及以上的文化企业,按照第八条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三)鼓励影视企业在我区取景拍摄。对在我区经认定的影视拍摄基地内租赁取景场地、影棚、器材、道具、服装以及剧组办公室拍摄且在近两年内播映的原创影视作品的区内影视企业,待电影作品全国公映、电视作品在省级及以上卫星频道播出、网络影视作品分成收益超过300万元后,按照每部作品租赁费用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其拍摄补贴;租赁方为区外影视企业的,则按照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区内拍摄基地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