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力度】
基本条件: (一)申请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期不少于5年;属合作、委托等形式运营的,要求合作或委托运营合同期不少于5年。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主导产业属于文化产业领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对本区文化产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运营主体须守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开发单位或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龙岗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或经龙岗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机构,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五)有健全的专业管理服务团队,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满足空间运营需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六)文化产业集聚空间必须开业运营满一年后才能申请相关认定,开业运营时间以空间建成后第一家企业(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科研院所,下同)或第一位人才签约进驻时间为准。认定影视后期制作基地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七)影视后期制作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八)基地已进驻并正式营业的企业实际使用面积占基地总建筑面积不低于85%,已进驻并正式营业的影视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基地总建筑面积均不低于80%,已进驻的专业后期制作企业和动画制作企业(指参与电视剧、网剧、院线电影和网络电影作品画面剪辑、音频制作、视效制作、整片调色等后期制作业务或原创动画作品全过程制作业务,并曾以企业名义或企业股东名义在上述公开播映影视作品片尾署名的企业,下同)在数量和使用面积上占入驻影视企业总量和总使用面积均不低于50%。其中:建筑面积5000(含)-8000平方米的基地,后期制作企业和动画制作企业不少于10家;建筑面积在8000(含)-1万平方米的基地,后期制作企业和动画制作企业不少于15家;建筑面积在1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基地,后期制作企业和动画制作企业不少于20家。 (九)配备有适合后期制作基地需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十)若影视后期制作基地在已认定的其他集聚空间(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楼宇、文化产业集聚空间、影视拍摄基地)中建设的,基地认定需在其他集聚空间获得认定满两年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