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专项-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奖励
【主管部门】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关键词】
产业园
【申报条件】
 (一)以多栋建筑和户外公共配套空间组成的围合式特定区域被认定为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已经享受社区转型发展、创新产业园和星级园区等扶持政策的项目除外)。扶持金额为该项目认定前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总额(土建及物业购置费除外)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近两年内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鼓励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积极参与A级景区创建工作。达到《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业、旅游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深龙文[2019]63号)相关条件的,可按照该细则中的相关条款申请评A、创A扶持。
【支持力度】
基本条件:  (一)申请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期不少于5年;属合作、委托等形式运营的,要求合作或委托运营合同期不少于5年。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主导产业属于文化产业领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对本区文化产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运营主体须守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开发单位或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龙岗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或经龙岗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机构,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五)有健全的专业管理服务团队,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满足空间运营需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六)文化产业集聚空间必须开业运营满一年后才能申请相关认定,开业运营时间以空间建成后第一家企业(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科研院所,下同)或第一位人才签约进驻时间为准。 认定文化产业园区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七)以多栋(不少于2栋)相邻建筑和户外公共配套空间组成、具有明确边界范围,且建筑外型与城市建筑形态、产业业态、周边环境相和谐的特定区域方可申请园区认定。  (八)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  (九)园区已进驻并正式营业的企业实际已使用面积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80%。同时,已进驻并正式营业的文化企业在数量和面积上需达到如下标准:园区建筑面积2万-4万(含)平方米的,已进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70%;园区建筑面积4万-6万(含)平方米的,已进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40家,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60%;园区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的,已进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60家,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50%。
【申报材料】
申请通知待发布
【项目来源】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龙岗区文化产业集聚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lg.gov.cn/xxgk/zwgk/flfg/lgqzcwj/content/post_6954857.html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www.lg.gov.cn/lglcjdb/gkmlpt/content/7/7092/post_7092990.html#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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