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以多栋建筑和户外公共配套空间组成的围合式特定区域被认定为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已经享受社区转型发展、创新产业园和星级园区等扶持政策的项目除外)。扶持金额为该项目认定前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总额(土建及物业购置费除外)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近两年内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鼓励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积极参与A级景区创建工作。达到《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业、旅游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深龙文[2019]63号)相关条件的,可按照该细则中的相关条款申请评A、创A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