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力度】
基本条件: (一)申请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期不少于5年;属合作、委托等形式运营的,要求合作或委托运营合同期不少于5年。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主导产业属于文化产业领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对本区文化产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运营主体须守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开发单位或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龙岗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或经龙岗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机构,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五)有健全的专业管理服务团队,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满足空间运营需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六)文化产业集聚空间必须开业运营满一年后才能申请相关认定,开业运营时间以空间建成后第一家企业(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科研院所,下同)或第一位人才签约进驻时间为准。认定文化产业楼宇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七)建筑外型与城市建筑形态、产业业态、周边环境相和谐且不位于文化产业园区、影视拍摄基地和影视后期制作基地内的独栋楼宇方可申请认定。独栋楼宇分为如下三种情形:一是地面以上建筑空间未与该楼宇以外的其他建筑物相连接则可将整栋楼宇纳为认定范围;二是地面以上建筑空间与相邻楼宇共用裙楼且从建筑设计上已将裙楼与相邻楼宇进行了分割,则可将该楼宇及与其相连的分割部分裙楼都纳入认定范围;三是该楼宇与相邻楼宇共用裙楼但从建筑设计上未将裙楼进行分割,则不能将裙楼纳入认定范围。 (八)楼宇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九)楼宇已进驻并正式营业的企业实际已使用面积不少于楼宇总建筑面积的80%。同时,已进驻并正式营业的文化企业在数量和面积上需达到如下标准:楼宇建筑面积1万-3万(含)平方米的,已进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数量占楼宇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楼宇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70%;楼宇建筑面积3万-5万(含)平方米的,已进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40家,数量占楼宇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楼宇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60%;楼宇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已进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60家,数量占楼宇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楼宇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50%。 (十)存在明确物理边界且为同一业主所有或由同一主体运营的两栋及以上相邻楼宇达到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标准的,应当申请认定文化产业园区,而不能拆分申请认定文化产业楼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