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力度】
(一)有完整的园区(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二)园区(基地)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文化产业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本区文化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三)园区(基地)发展思路清晰,项目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四)园区(不含基地)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光明区的公司法人或政府部门派出机构,运营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内无纳税违规行为。基地申报单位系注册地在光明区的法人单位,且规范运营2年以上。(五)园区(不含基地)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以下基础服务: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物业服务和会议场所提供等基础服务。(六)园区(不含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七)申请认定为文化产业基地的,其实际投资额应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申请认定为文化产业园区的,已入驻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不少于10家,且已入驻文化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单位数量和场地使用面积应占园区入驻单位总数和总建筑面积的40%(含)以上。(八)取得区级以上发改部门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九)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