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力度】
1.园区(基地)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系主营业地在龙华区的公司法人,或龙华区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2.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3.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符合深圳市、龙华区的文化产业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本区文化产业经济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4.有适合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发展的、完善的工作环境、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设施设备应符合深圳市及龙华区有关规定。5.发展思路清晰,项目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并通过专家论证。6.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守法诚信经营。7.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健全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8.单一企业型园区(基地),其实际投资额应达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规模应位居本区同行业同类企业前列,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孵化型园区(基地)应拥有入驻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20家及以上,且文化企业使用面积应占园区(基地)总建筑面积60%及以上。9.园区(基地)规划建筑面积应达50000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园区(基地)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10.园区(基地)建筑结构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形态、创意产业业态、周边环境相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