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力度】
(一)创建及申报主体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为申报及创建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运营管理机构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行政部门的派出、内设机构。(二)创建必备条件1.符合本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2.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集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3.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突出的文化产业特色,在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4.园区内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向上。5.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无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6.通过2年创建期创建,能够建成为入园文化企业提供法律、财税、政务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服务、产业链对接、人才培育、项目孵化的比较完整的公共服务体系。7.通过2年创建期创建,能够达到集聚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的整体目标。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须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园区内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税收、就业等系列经济效益指标位于全省同类园区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