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
【主管部门】
科技创新委员会
【关键词】
基地
【申报条件】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等法人单位,授予“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牌子,并且给予不超过经审计的前期开支的40%、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认定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不再重复认定。本办法所称的“前期开支”连续计算时间不超过24个月。 综合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参加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的影响力评价。对影响力评价达到“优秀”等次的单位,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资助和奖励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
【支持力度】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基本标准,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采取书面、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空间条件、服务团队能力和科技金融支持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择优认定。
【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三)海外运营单位注册登记材料、与申请单位的关联性材料、海外运营团队人员聘请或者服务协议; (四)双向孵化加速的场地情况; (五)海外引进或者孵化项目清单,包括孵化协议、投资协议、服务协议等;  (六)与海外创新机构合作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海外大学、科研机构、创新企业、科技孵化与服务机构等的合作协议或者合作备忘录等;   (七)前期开支审计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项目来源】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 http://www.sz.gov.cn/zfgb/2019/gb1087/content/post_4998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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