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众创空间补贴
【主管部门】
科技创新委员会
【关键词】
众创空间
【申报条件】
针对在深圳高新区内依法注册的科技资源支撑型众创空间平台载体上年度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的本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其工作成效、发展现状、成功案例、支出明细、费用清单等进行审计或评估后,按不超过申请单位上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补贴;
【支持力度】
 1、在深圳市高新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由高校、科研院所主导建设的科技资源支撑型众创空间载体。鼓励高校、科研院针对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在细分领域建设众创空间特色载体,提升众创空间的科技资源共享效率和高质量服务能力,推动创新创业创造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2、场地面积8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75%;入驻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入驻时间不少于6个月;专职团队不少于3人,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软硬件设备齐全、服务体系完善;与各类资本服务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至少1家科研院所或高校机构建立稳定合作关系。
【申报材料】
 1. 下载填写《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众创空间申报书》,提供该申报书纸质文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3.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审计报告是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  4. 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 众创空间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的入驻条件的相关管理文件复印件;  6. 入驻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清单,并附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入驻协议复印件,项目简介(经创业团队签字)、入驻初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初创企业公章);  7. 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团队社保清单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 众创空间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签署的为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复印件;众创空间聘请创业导师合同书复印件;众创空间服务场地和服务活动有关照片;  9. 两个以上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获融资的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10. 按时完成众创空间火炬统计工作及科研诚信承诺书;  11. 上年度发生的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项目来源】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的通知 http://stic.sz.gov.cn/gkmlpt/content/7/7117/post_7117220.html#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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