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力度】
(一)申报主体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专业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和高端人才引领型)、公共孵化服务平台的运营管理单位,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二)已具备国家、省、市级认定资质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优先支持。(三)申请本项资金的孵化器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占75%以上;专职团队不少于5人;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人以上;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在孵企业中属于科技型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累计毕业企业8家以上,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四)申请本项资金的众创空间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场地面积8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75%;专职团队不少于3人,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软硬件设备齐全、服务体系完善,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人以上;上两个年度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入驻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入驻时限不超过24个月;入驻团队上两个年度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6家,或有2个以上入驻团队、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五)申请本项资金的公共孵化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与超过20家经认定过的孵化器等载体或超过20家经认定过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建立稳定的服务机制,与超过10家高质量、专业性服务机构达成服务协议;运营时间2年以上,专职团队不少于3人,上两个年度累计组织超过150人的创新创业活动3场以上;上两个年度承接过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转移或受委托事务。 以上申请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