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力度】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2.具备服务国际化、港澳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物理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3.拥有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具备面向国外、港澳创业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孵化服务能力,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4.建立国际化、港澳创新资源的对接渠道,与国外及港澳的大学、科研机构、商会、协会或企业等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5.拥有一批高质量的国外、港澳创业团队和成果转化项目,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国外、港澳在孵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10个。6.具有投融资服务功能,获得投融资的国外、港澳在孵企业(团队)数量不少于2个。7.举办面向国外、港澳创新创业人员的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5场次。8.制定符合国外、港澳创新创业人才特点的服务措施。以上条件中在孵企业需满足“省级孵化器”在孵企业标准,国外、港澳在孵企业(团队)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带头人须为国外、港澳创业者。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为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