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统计关系在宝安区。
创客企业
(1)已入驻区科技桃花源(众创空间)及市级以上众创空间;
(2)科技型创客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4年,享受众创空间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孵化类企业(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国高企业两类)
①科技型中小企业
(1)在申报补贴期间内为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已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3)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6年,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②国高企业
(1)在申报补贴期间内为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已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3)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6年,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国高企业
(1)在申报补贴期间内为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在申报补贴期间内已纳入宝安区 “四上”企业库;
(3)已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产业园);
科技服务机构
(1)服务机构为在宝安区注册的社会组织,且已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2)科技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园区促进会、产业联合会以及其他从事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技术研发、检验检测认证、创新创业等科技服务的机构;
(3)科技服务机构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港澳资科技企业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为港澳资企业,且港澳资所占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0%;
(2)已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3)企业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