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2021年光明区众创空间认定申报受理工作的通知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关键词】
产业园
【申报条件】

(一)空间发展方向与定位明确,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所在行业符合《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府〔276443号)要求及产业发展导向,鼓励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新兴产业,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应为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关系所在地均在光明区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产权明晰)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三)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配备有专职的创客服务团队,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服务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需求;
(四)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有效租期应不少于3年,提供创业工位20个以上;
(五)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拥有开放式互联网线上平台,整合内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创业辅导、对接交流、投资路演等多元化线上线下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具备为入驻的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个人创客提供网络、会议室等相关配套服务的能力;
(六)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具备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合作的能力及对接资源的途径,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七)聚集与自身场地和服务条件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个人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众创空间已入驻创客企业或创客团队达到20家以上,其中创客企业所在比例不低于50%。

【支持力度】

1.对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助。
2.区级众创空间每孵化一个“种子企业”(具体定义详见申报指南),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资助,单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种子企业”数量不重复计算。
3.鼓励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

【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光明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需加盖公章);
(二)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组织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需验原件);
(三)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加盖公章);
(四)众创空间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需验原件);
(五)众创空间建筑平面图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需验原件);
(六)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方案(需加盖公章);
(七)众创空间可行性报告(需加盖公章);
(八)众创空间入驻创客明细清单(需加盖公章);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有需要则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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