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地的运营单位为在宝安区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经民政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
2、基地产权清晰,使用(租赁)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可办理租赁凭证。
3、基地已入驻孵化15个以上初创企业,企业之间不存在相互关联。基地孵化的初创实体(创业人员)当中,应具备创业补贴资助条件,或已取得创业大赛奖项。
4、基地与入孵初创企业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明确孵化周期,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基地具有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
5、配备3名具有相应专业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且在基地的运营单位购买社保满半年以上。
6、有健全的创业孵化制度、运营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疫情防控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
7、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专家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8、提供创业交流公共空间,每年举办3场以上创业项目路演、创业论坛、创业沙龙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9、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提供财务代帐、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