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关于开展2021年度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主管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关键词】
创业孵化基地
【申报条件】

      1、基地的运营单位为在宝安区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经民政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

  2、基地产权清晰,使用(租赁)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可办理租赁凭证。

  3、基地已入驻孵化15个以上初创企业,企业之间不存在相互关联。基地孵化的初创实体(创业人员)当中,应具备创业补贴资助条件,或已取得创业大赛奖项。

  4、基地与入孵初创企业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明确孵化周期,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基地具有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

  5、配备3名具有相应专业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且在基地的运营单位购买社保满半年以上。

  6、有健全的创业孵化制度、运营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疫情防控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

  7、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专家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8、提供创业交流公共空间,每年举办3场以上创业项目路演、创业论坛、创业沙龙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9、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提供财务代帐、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支持力度】
【申报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基地的总体情况报告:包括建设的基本情况、基地运营管理情况、创业孵化服务情况、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数据、入驻企业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等(并根据报告提纲,准备5分钟内的答辩PPT及3分钟视频文件)。

  3、基地运营单位专职服务团队情况表、社保缴交证明;

  4、基地运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

  5、基地场地使用证明:自有物业的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或租赁凭证)。

  6、入驻基地15家以上初创实体材料,创业实体租赁合同(或租赁凭证)、创业孵化协议及营业执照。

  7、按照“申报条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均提供纸质材料,第1-3项提供原件及电子版文档,第4-7项,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项目来源】

http://www.baoan.gov.cn/barlzyj/gkmlpt/content/8/8927/post_8927359.html#5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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