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项目单位和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项目单位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项目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和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专项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位于深圳市且运营2年以上,项目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设备及工器具费用占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二)项目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三)项目单位具有高水平的服务能力,具备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相关资质(资格),在项目实施期内,取得不少于5项与申报项目相关的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承担或参与过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四)项目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五)项目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备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微型企业服务收费实施优惠措施;
(六)项目服务业绩突出,围绕产业共性技术需求,提供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等基础支撑;近2个自然年度服务企业数量每年不少于200家且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服务收入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