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以下统称孵化载 体)、大学科技园必须参与运营评价,对于连续2年不参与运营 评价的,取消资质;当年运营评价为D等级的,限期整改,整改 仍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二) 鼓励省级以外的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参与运营评 价,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应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 (包含国家、省、市、区、县)认定。
2. 众创空间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10家,创业导师不少 于6名,具备投融资功能。
3.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创业导师不少于12名,配 备自有或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 家。
4. 加速器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创业导师不少于8名,配备 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入 驻企业不少于1家。
5. 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创业导师不少于10 名,具备投融资功能,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