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基地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管部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
【关键词】
科普基地
【申报条件】

(一)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2.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二)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支持力度】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进口单位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二)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申请指南》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需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或者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二)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年度(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年度(上年度或本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开展科普活动、向公众开放时长、对青少年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长等方面的情况说明;

  (四)场所使用权相关材料;

  (五)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名册,注明姓名、学历、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及其期限、联系方式、社会保险缴费清单等;

  (六)拟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进口批准文件。


【项目来源】

http://stic.sz.gov.cn/gkmlpt/content/9/9265/post_9265615.html#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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