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2.申请奖励的园区(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1.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300万元的奖励。
2.获得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200万元的奖励。
3.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2.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获得认定的证明文件。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http://www.baoan.gov.cn/bawtlyj/gkmlpt/content/9/9425/post_9425251.html#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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