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鼓励特色产业园区围绕主导产业引进上下游优质企业。园区每新引进一家产业链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中坚企业、“四上”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园区中坚企业、“四上”企业引进奖励年度累计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不设最高奖励限制。
第二条 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培育掌握核心技术、具备较好市场应用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对园区新引进企业3年内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特色产业园区自主引进与主导产业匹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平台),对园区内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平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特色产业园区企业引进专业人才。对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新引进经国家、省、市评定的专业人才,每引进一名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光明区产业园区相关扶持政策的特色产业园区,可按程序申请相关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