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主管部门】
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键词】
园区、特色园区
【申报条件】

第一条 园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运营主体可申报创建类特色产业园区:
(一)园区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5万平方米。其中,精密仪器设备、智能传感器等特色产业园区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万平方米。
(二)园区产业定位清晰,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并按照产业规划方向打造。
(三)园区有完善的水、电、气、网等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且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可提供适合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四)园区具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且运营主体须在光明区依法注册、登记、纳税。
(五)园区未纳入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年度实施计划或五年专项规划。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园区管理权限的运营主体,应与园区产权主体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且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改变园区使用功能。
(六)园区可用于招商引资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4万平方米。其中,以精密仪器设备、智能传感器等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可用于招商面积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
第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一)至(五)款要求,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园区,其运营主体可申报认定类特色产业园区:
(一)园区已入驻3家以上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园区产业聚集度超50%。
(三)园区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入驻企业上年度总产值(营收)不低于10亿元或财力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创建类特色产业园区自创建之日起满一年,须符合本条规定并经申请评定为认定类产业园区后,方可按规定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支持力度】

第一条 鼓励特色产业园区围绕主导产业引进上下游优质企业。园区每新引进一家产业链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中坚企业、“四上”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园区中坚企业、“四上”企业引进奖励年度累计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不设最高奖励限制。

第二条 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培育掌握核心技术、具备较好市场应用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对园区新引进企业3年内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特色产业园区自主引进与主导产业匹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平台),对园区内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平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特色产业园区企业引进专业人才。对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新引进经国家、省、市评定的专业人才,每引进一名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光明区产业园区相关扶持政策的特色产业园区,可按程序申请相关奖励。

【申报材料】

园区运营主体应书面申请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申报创建类园区的,应提交本条(一)至(五)款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申报认定类园区的,应提交本条(一)至(六)款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

(一)《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申报表》。

(二)园区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园区运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园区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含功能规划)。

(六)园区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入驻企业(平台)租赁合同、主营业务、产值、财力贡献证明材料及其它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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