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发布光明区2021年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申报指南的通知
【主管部门】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关键词】
园区、特色园区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场地条件方面须满足以下条件:
1.园区可支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其中用于合成生物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原则上连片建筑面积厂房层高不低于4.5米,楼层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且供合成生物企业使用建筑面积需不低于80%);
2.场地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近五年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合同有效租赁期不少于五年,且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建有100人(含)以上的会议室等基础设施;
4.建有较完善的废弃物处理设施;
5.建有可满足合成生物企业用电需求的电力设施,并预留电力增容容量;
6.具备建设GMP厂房的场地空间。
(二)运营服务方面须满足以下条件:
1.运营单位登记地、纳税地和主要经营场地均在光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3.具备科学详细的运营管理方案;
4.运营管理人员(含联合运营)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合成生物相关领域专业背景,或在合成生物相关领域具有两年(含)以上从业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
5.与知识产权、金融、法律、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签约,且不少于5家;
6.每年开展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不少于4场;
7.优先保障合成生物企业入驻。
(三)产业基础方面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用于合成生物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内合成生物企业入驻率不低于70%;
2.用于合成生物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内合成生物企业入驻率不低于40%且合成生物企业数量不少于8家。
(四)2018年1月1日后建成,满足《办法》第五条申报条件的产业园区,承诺自认定为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后首年考核时满足《办法》第六、第七条申报条件规定,可提前授予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称号。若在授予称号一年后的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称号。

【支持力度】
【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218.17.84.7:8191/#/home)在线填报《光明区2021年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申请表》。

(二)场地为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办理承诺书,并于办理完成后及时备案;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

(三)园区建筑平面图(提供建筑图纸,且清晰备注园区地理位置、楼宇具体位置、标准层建筑面积、对应楼层层高及承重、排气排水排污等配套设施信息)及测绘验收报告;

(四)园区内相关基础设施清单及照片(含效果图),包括100人(含)以上的会议室等配套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可满足合成生物企业用电需求的电力设施,并预留电力增容容量(电力设施需提供情况说明及承诺书)

(五)运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新版供营业执照);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认定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均签名

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注册未满一年的,提供会计报表及情况说明)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九)详细的运营管理方案(园区运营管理办法、园区运营规划、园区运营路径、运营管理业务架构图、财务管理制度等)

(十)运营管理人员(含联合运营)的名单、证书及社保清单(名单表格模板见附件1;运营管理人员毕业证书;合成生物相关领域专业背景证明文件,或在合成生物相关领域具有两年(含)以上从业经验的工作证明文件;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的运营管理人员截至申请受理之日前一年内在园区运营单位的社保费缴纳清单)

(十一)运营合作协议(仅联合运营提交);

(十二)签约科技服务机构的清单及合同(清单模板见附件2;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截至开放受理之日运营单位举办的线上或线下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清单及材料(清单模板见附件3活动方案、活动现场相片、活动宣传、线上活动视频截图等材料)

(十四)园区入驻的合成生物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附件4

(十五)园区内企业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合成生物企业的全套材料及与园区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与《合成生物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里的企业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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