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2022年龙华区优质孵化载体建设奖励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主管部门】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关键词】
园区、特色园区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优质孵化载体建设奖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孵化载体应属于经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时间满 1 年;
(四)上年度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考核未被评为不合格(D 类),且申报之日未被取消孵化载体资格。
第二条 申请优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奖励,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孵出或从区外新引进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二)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时应在省、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内,且距项目执行期结束前 6 个月以上。
第三条 申请优质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奖励,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培育出或从区外新引进了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二)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时应在省、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内,且距项目执行期结束前 6 个月以上。
第四条 申请培育优质科技型企业奖励的孵化载体,其上年度培育出或从区外新引进的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最近 2 年内公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
(二)独角兽企业所设立的其占股 5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同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应在 10%以上。
(三)准独角兽企业,即成立时间在 7 年以内,进行过私募融资且融资额超过 1500 万美元,有效估值在 3 亿美元
以上,最近 3 年营收复合增长率大于 40%,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大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四)准独角兽企业所设立的其占股 5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同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应在 10%以上。
(五)其他优质科技型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近 2 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在 10%以上;
2.近 2 年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机构单轮投资 2000 万元以上(以实际到账为准)且有效估值 2 亿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本操作规程中所述的新引进企业或团队,是指从区外引进的企业或团队在其注册地迁入孵化载体前 2 年内,其注册地不在龙华区,且申报之日该企业或团队仍在孵化载体并已入驻 6 个月以上。

【支持力度】

第五条 奖励建设优质众创空间。对认定满 1 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根据入驻创客个人(团队)、企业上年度获得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按其获得奖励金额总额的 5%给予奖励。每年给予每家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奖励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第六条 奖励建设优质孵化器。对认定满 1 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上年度每孵出或新引进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每培育或新引进一支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 10 万元奖励。每年给予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的奖励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七条 奖励建设优质加速器。对认定满 1 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按其上年度每培育或新引进一支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 10 万元奖励。每年给予每家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主体的奖励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八条 鼓励培育优质科技型企业。对认定满 1 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孵化载体,按其上年度每培育或新引进一家优质科技型企业另给予奖励。其中独角兽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其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子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准独角兽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其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子公司给予 5 万元奖励;其他优质科技型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请优质孵化载体建设奖励的单位,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龙华区优质孵化载体建设奖励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孵化载体认定或备案文件;
(九)上级考核结果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申请优质众创空间建设奖励,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入驻创客企业、团队、个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创客项目或创客企业与众创空间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经创客团队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入驻创客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创客项目简介。
(二)上年度入驻创客单位、团队、个人获得区级以上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获奖证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优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奖励,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孵出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等。
(二)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团队依托单位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加盖团队依托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的证明材料、企业股权结构、申报日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
第十二条 申请优质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奖励,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上年度培育或新引进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团队依托单位与加速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加盖团队依托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的证明材料、企业股权结构、申报日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
第十三条 申请培育优质科技型企业资助,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上年度培育或新引进优质科技型企业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榜单;与创投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加盖入驻企业公章的创投机构投资资金的进账凭证及有关票据、企业股权结构、企业估值证明文件、企业近 2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 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申请材料中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及资助合同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证明性材料,需在申报资助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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