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申请优质孵化载体建设奖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孵化载体应属于经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时间满 1 年;
(四)上年度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考核未被评为不合格(D 类),且申报之日未被取消孵化载体资格。
第二条 申请优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奖励,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孵出或从区外新引进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二)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时应在省、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内,且距项目执行期结束前 6 个月以上。
第三条 申请优质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奖励,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培育出或从区外新引进了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二)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时应在省、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内,且距项目执行期结束前 6 个月以上。
第四条 申请培育优质科技型企业奖励的孵化载体,其上年度培育出或从区外新引进的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最近 2 年内公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
(二)独角兽企业所设立的其占股 5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同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应在 10%以上。
(三)准独角兽企业,即成立时间在 7 年以内,进行过私募融资且融资额超过 1500 万美元,有效估值在 3 亿美元
以上,最近 3 年营收复合增长率大于 40%,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大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四)准独角兽企业所设立的其占股 5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同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应在 10%以上。
(五)其他优质科技型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近 2 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在 10%以上;
2.近 2 年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机构单轮投资 2000 万元以上(以实际到账为准)且有效估值 2 亿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本操作规程中所述的新引进企业或团队,是指从区外引进的企业或团队在其注册地迁入孵化载体前 2 年内,其注册地不在龙华区,且申报之日该企业或团队仍在孵化载体并已入驻 6 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