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对入驻在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或机构在2018年12月26日后且成立时间5年内产生的房租,资助标准如下:
(一)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四)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30万元。
(二)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五)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20万元。
(三)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六)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10万元。
第三条 对入驻在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企业或机构在2018年12月26日后产生的房租,资助标准如下:
(一)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四)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30万元。
(二)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五)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20万元。
第四条 对2018年12月26日(不含)前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和软件园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0元资助,其中入驻孵化器、加速器、软件园的,资助面积分别不超过500、2000、2000平方米。
入驻加速器、软件园的企业或机构,对申请资助年度的上年度营业收入在6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最高资助2000平方米,其他企业最高资助1000平方米。
(一)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或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未超过5年,且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有自主研发能力,有高水平的专有技术或已获得相应技术专利;
3.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其中,科技人员应占员工总人数的50%以上。
(二)入驻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企业或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创新能力强,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有效期内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2.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科技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10%以上。
(三)入驻软件园的企业或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主要产品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证书;
2.从事软件相关业务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本条中的科技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
2.在申请单位缴纳员工社保清单内;
3.专职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第五条 对2018年12月26日(不含)前入驻的企业或机构如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在2018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期间产生的房租,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2020年1月3日后孵化载体或软件园入驻单位的租金价格高于最近年度公布的区产业用房租金指导价格的,按指导价格计算出的租金的50%资助。
第六条 入驻同一孵化载体类别或软件园的同一单位资助期限最长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