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 | 关于开展2021年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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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文化产业园区及企业:

  为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园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我区文化产业园区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深宝文规〔20211),我局将开展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认定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园区位于宝安区辖区内,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物业产权清晰,可自主运营管理期限不少于3(运营管理期限起算时间以该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为准)

()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园区主要业态为文化产业,定位特色鲜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争创国家、省、市级园区。

()园区入驻文化企业10家以上,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数量60%以上且租用面积占园区可租用面积60%以上,园区招商率(以园区已租用面积占可租用面积比例测算)完成80%以上。

()园区具有管理有序的运营管理机构、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科学有效的运营机制,能够推动园区建设、管理、运营可持续发展。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为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内无纳税违法行为。

()园区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为入驻企业提供生产、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保障。

()园区必须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开业运营时间以园区建成后第一家企业入驻时间为准)

 

二、认定方式

  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包括评审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

()评审认定: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发布认定公告,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园区进行评审,择优认定,认定到期的园区按照本办法通过年度考核后直接认定。

()直接认定:已被国家、省、市文化部门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提交以下资料经备案后,自动列为区文化产业园区。

(1)获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证明文件复印件。

(2)园区发展情况及入驻企业名录。

(3)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运营管理机构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税务部门开具的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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