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力度】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在深圳市注册的服务于坪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金融眼务机构等组织和企业,或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社区连锁超市,或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的商贸便利网点和公共食堂,可不受注册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辖区内企业转移剩余产能,在我区对口帮扶共建地区设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可不受注册地、纳税地限制。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4.申报项目实施地为坪山区,且已实施完成,从项目实施完成验收之日起至提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之日止不超过3年时间。5.申报工业企业的单位产值能耗符合坪山区各行业单位产值的指标要求(标准详见附件一)。6.区政府及经济发展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条件。7.相关政府部门责令整改后完成的项目不予资助。(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麦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4.同—企业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