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业载体,经前海管理局核定后,每年给予运营实际投入50%的运营费资助,各创业载体最高可获得的运营经费资助为:1,众创空间:200万元。2,孵化器:300万元。3.加速器:400万元。4.科技产业园区:500万元。上述资助用于运营阶段 (自开办阶段结束之日起三年内)支付设各维护升级 (网络服务的维护、计算机的软、硬件维护升级、其它办公设备的保外送修、维护和升级等)、人员薪酬(创新载体研发人员基本工资/创业载体运营人员基本工资)、购买科技服务(指 符合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划定的九大科技服务业范围的有关业务)、建立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开展科研活动等费用。
对同一创新创业载体运营费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