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力度】
区级孵化器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孵化器运营机构成立时间达12个月(含)以上且孵化器项目(含自有或租赁)实际投入运营12个月(含)以上; (三)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在5年(含)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时间在3年(含)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且不超过20000平方米,其中用于科技型企业的建筑面积(不含公共配套服务场地)应不少于孵化器总建筑面积的70%,公共配套服务场地应不少于孵化器总建筑面积的5%,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不少于20家; (五)孵化器20%以上的入驻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六)孵化器拥有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整合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七)孵化器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对本区科技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八)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