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 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三)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四)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5家;
(五)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六)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 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福田区高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 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