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力度】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园区运营机构成立时间达12个月(含)以上且园区项目(含自有或租赁)实际投入运营Z2个月(含)以上; (三)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在5年(含)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时间在3年(含)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园区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用于科技型企业的建筑面积(不含配套公共服务场地)应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60%,园区入驻科技型企业不少于40家; (五)园区20%以上的入驻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六)园区拥有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整合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七)园区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对本区科技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八)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