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科技产业园
【主管部门】
科技创新局
【关键词】
产业园
【申报条件】
待定
【支持力度】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园区运营机构成立时间达12个月(含)以上且园区项目(含自有或租赁)实际投入运营Z2个月(含)以上; (三)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在5年(含)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时间在3年(含)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园区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用于科技型企业的建筑面积(不含配套公共服务场地)应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60%,园区入驻科技型企业不少于40家;  (五)园区20%以上的入驻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六)园区拥有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整合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七)园区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对本区科技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八)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一)《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完税证明;  (五)园区(孵化器)建设规划、产业规划;  (六)园区(孵化器)已入驻科技型企业基本情况清单;  (七)园区(孵化器)已入驻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入驻企业房屋租赁合同;  (八)园区(孵化器)为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地产证书;园区(孵化器)为租赁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凭证;  (九)科技企业孵化体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园区(孵化器)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介绍,科技企业孵化制度,园区(孵化器)为入驻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园区(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创业导师签署的为入驻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  (十)入驻企业知识产权证明,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证明材料;  (十一)上年度12月份管理团队社保清单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证明材料。
【项目来源】
http://www.szft.gov.cn/bmxx/qkjj/tzgg/content/post_6921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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